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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统筹协调市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政府法治政府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责任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
(四)负责集中草拟或委托草拟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多个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以及应急事项等领域有关重要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及公布;负责对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六)负责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
(七)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指导、检查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八)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法规、规章的建议;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九)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完善和规范的建议。
(十)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行政、文秘、人事、党务、纪检、工青妇、计划生育、信访和后勤工作;组织政府法制宣传;承担本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翻译工作。
(二)社会法规处
承担市政府立法统筹协调工作;起草、修改、审查负责承担市政府立法统筹协调工作领域的法规、规章及其清理、解释、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对市政府政府立法的重大政策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上级交办的立法征求意见工作。
(三)环资法规处
拟订环境、资源、城建等领域的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起草、修改、审查负责领域的法规、规章及其清理、解释、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对市政府环境、资源、城建等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上级交办的立法征求意见工作。
(四)经济法规处
拟订财经等领域的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起草、修改、审查负责领域的法规、规章及其清理、解释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上级交办的立法征求意见工作。
(五)法制协调处
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办理市政府直接实施或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听证员证;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以及修改和完善法规规章的建议。
(六)行政复议处
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对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对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八)法治政府建设督导处(行政审批规范指导处)
承担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计划,承担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日常工作;承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完善和规范的建议。
(九)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处
主要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具体事务;组织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的法律咨询事务;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改革、经济贸易项目在法制上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具有法律意见的重大行政行为和签定的合同进行法律政策论证;代理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