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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协同创新中心制度汇编(一)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同创新中心(上海市)

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同创新中心
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领和促进长三角区域集成电路的创新发展,规范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协同中心的建设发展任务,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同中心中文名称为“长三角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同创新中心”,简称为“协同中心”。

英文名称为: Center of IC Design and  Manufacturing  in Yangtze River Delta。

协同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张衡路825号;邮政编码:201203 。

 
第三条   协同中心是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主导下,由复旦大学牵头,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为核心单位,协同区域内集成电路行业优势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简称“协同单位”),组成的非法人实体组织。

 
第四条   协同中心的建设使命是:通过协同创新,引领集成电路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企业孵化,全面提升协同高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支撑能力,增强长三角区域集成电路企业创新能力,建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研发机构,成为集成电路产业高端人才聚集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基地,以及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协同中心以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探索集成电路产业协同创新的体制和机制,针对区域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产业重大、共性问题,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产生一批原创成果,培养一批区域产业紧缺人才,形成一系列协同创新的示范效应。

 
第六条   协同中心坚持与企业深度合作,积极提供社会服务,在服务中满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要,努力使协同中心成为科研人员、科技资源条件、企业需求、紧密结合的桥梁、纽带和平台。

 
第七条   协同中心整合利用长三角集成电路产业科技人员、科研条件、科技信息和相关资质等资源,集中开展高水平人才培养、高端芯片设计、新器件与新工艺三大领域的知识创新、技术研发,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第八条   协同中心以多种形式提供各类集成电路技术研发、服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培训,提高集成电路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   协同中心积极开展集成电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项目研发、信息交流、联合培训、成果研讨等方式,推动区域行业产业的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相关机构合作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研发实验室,提高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协同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理事参加协同中心理事会,参与协同中心规划、计划、项目等发展重大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按照规定知悉协同中心运作的信息,推荐有关人选;并就协同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议;

(三)向理事长提请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审议事项;

(四)按照规定参与协同中心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五)按照规定分享协同中心的科研信息;参与协同中心项目学术活动、项目评审、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奖惩评定;

(六)对协同中心举行的各类研讨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让使用、资源平台共享等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对协同中心技术创新成果的申报、转让、收益等按照规定享有受益权、处理权;

(七)协同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同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和保障协同中心的协调和管理;

(二)提供实现协同中心目标任务所需的技术、人力、物力和政策保障,配合管理参与协同中心研发、教学等方面的相关人员、资源;

(三)充分开放、共享本单位相关的各类教学、科研、信息资源,积极配合、协同培养培训集成电路创新人才;

(四)积极支持、参与协同中心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创新平台的组织,推动协同中心科技成果转化;

(五)协同中心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体系

 
第十二条   协同中心设立理事会。各协同单位可推荐理事1名,核心协同单位可推荐理事2名。协同中心邀请若干政府人员、领域专家担任理事。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牵头单位推荐,副理事长由核心协同单位推荐;理事会设秘书处,配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作为中心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协同中心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讨论决定协同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方向、发展重点等重大事项;

(三)批准协同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协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等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协同中心工作报告,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获得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票的理事会决议才有效。理事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应到人员出席会议方能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商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事项;

(二)协商产生各类重要人选提名;

(三)协商决定协同中心方向、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

(四)协商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各项重要制度、计划和决定草案;

(五)协商决定协同中心主任提交的符合本章程授权的其它事项;

(六)协商决定理事会会议授权的各类事项。

 
第十七条   协同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协同中心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协助中心主任对协同中心建设发展方向、建设重点、重大项目组织、重大对外合作等开展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十八条   协同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领导下属各部门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

(三)根据中心发展需要,设立工程部等运行机构,并负责运行机构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的遴选和推荐,指导开展研究工作;

(四)组织制定并向理事会提请审议协同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等;

(五)组织深化协同创新,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开展创新人才培养、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重大协同创新工程部的组建与运作、面向集成电路产业的科技和社会服务;

(六)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接受理事会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中心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组建针对性的重大协同创新工程部、前沿技术研究部和发展战略研究部,设立国际集成电路学院,集成电路创新技术转移基地等机构。

 
第二十条   中心行政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并作为成员单位的联络服务机构。

 
第五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沟通协商制度。健全理事会的重大事项集体会商与决策的机制和规程,畅通协同单位间的协商沟通渠道,对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和协商会,提高决策质量和效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开放、流动、互惠的人才聘用制度。加强协同单位间的人事管理制度联动,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由协同中心分类设岗、灵活聘任、协议薪酬、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建立以重大协同任务为牵引、重大科研项目为纽带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柔性聘用机制。
实行访问学者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多元化的人才和团队评价机制。对于中心聘用的科研人员和团队,采用基于任务的、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中心主任对各工程部的负责人和首席专家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任务完成的情况实施奖励奖励。科研团队的整体评价和考核以完成科研方向相关科研任务为基本依据;科研人员则根据其聘用协议约定,并综合考虑个人贡献。对于任务中从事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人员,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并以两年为周期对其进行国际同行评估;对于从事应用性研究的科研人员,主要考核其在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方面的贡献以及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质性作用;对于从事技术支撑的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其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拔尖创新人才协同培养制度。践行“工程化、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的理念,与企业紧密结合,协同单位共同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成电路产业拔尖创新人才和面向行业领域应用的急需人才的长效机制。成员单位间实现师资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加强实习导师的遴选和实习基地建设,加强人才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创新创业支撑体系和保障制度。鼓励中心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带着科研成果进行创新创业,鼓励海内外集成电路科研团队和个人来中心创新创业。中心为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物质支撑和制度保障,以降低创业初期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协同申报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制度。全面实现创新资源要素的共享约定、实质整合、和统筹运用。成员单位人员参与政府资助项目协同研究取得的知识产权、论文署名权等归属由相关方依法协商确定;投资委托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协同中心与项目投资方共同所有,使用权归投资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研发设备资源共享制度。依托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长三角集成电路研发设备共享平台,设立仪器设备共享奖励基金,仪器设备由协同中心和仪器所属单位双重备案,由专业管理人员管理和操作,成员单位间实行联网、开放、优惠优先有偿使用,并积极服务长三角区域的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合作保密制度。协同中心在开展科研和与企业合作中应建立保密制度,合作双方需签订保密合同。凡涉及泄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成员单位间的基础数据、科技信息等资源,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向协同中心开放共享。协同中心研发和服务活动中的信息数据向协同单位开放共享。

 

第六章 资金筹措、分配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条   协同中心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 国家、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 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


(三) 企业委托项目经费;


(四) 成员单位自筹经费;


(五) 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六) 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协同中心设立人才引进基金、预研基金、人才培养基金、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奖励基金等专用基金,专门用于引进和激励高端人才、支持重大预研项目、培养创新拔尖人才、鼓励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奖励重大贡献等。

 
第三十二条  健全协同中心预决算管理制度。协同中心经费预决算由行政办公室编制草案,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行政办公室应定期向理事会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协同中心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同中心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协同单位制订的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协同中心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协同中心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协同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