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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尽快启动自然保护区相关立法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记者荣启涵)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日分组审议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应尽快启动立法进程,使自然保护区更好的纳入依法保护的轨道。

 

    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2011年时有部分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表示,随着发展形势的变化,条例已无法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要求。

 

  “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是上世纪90年代因实施抢救性保护而划定的,迄今为止,自然保护区相关法治建设没能跟上。”杜黎明委员表示,目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法律位阶比较低,主要依附于相关的行业法律,比如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主要依附于森林法,水生生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依附于农业法等。他认为,保护区的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不一致,给实际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

 

  王明雯委员说,条例对保护区的土地的权属、分类管理、生态补偿等重要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处罚标准过低。另外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交叉的问题很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法律来给予解决。

 

  “由于缺少上位法,进一步推进自然保护区工作面临制度障碍。”王毅委员建议,应重新考虑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地法的制定,使之成为这个领域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包括在立法目的、保护范围、核心制度、保障机制、公众参与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突破。

 

  此外,他还提出要发挥环境司法的作用。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和司法专门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资源环境纠纷的司法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尤其是涉及行政机关由于随意更改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等引起的行政诉讼,以利于下一步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了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一区一法”管理,但目前仍有一些保护区没能做到。对此,车光铁委员建议,结合新立法法实施,全面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立法进程,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他同时建议,将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立法授权事项,由各设区的市单独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加大依法管理力度。